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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与胡雅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鑫汇商贸中心,胡雅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8号原告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住所地开封县兴隆乡兴隆村。负责人,王中兵。委托代理人王红旗、陈振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雅静,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开封鑫汇商贸中心诉被告胡雅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