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与胡雅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鑫汇商贸中心,胡雅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8号原告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住所地开封县兴隆乡兴隆村。负责人,王中兵。委托代理人王红旗、陈振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雅静,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开封鑫汇商贸中心诉被告胡雅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