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希燕与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高文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燕,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高文勇,陈华,孙乾祥,刘丽,孙世瑞,蔡金敏,王相府,郑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孙希燕,居民。被告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高文勇。被告陈华,系高文勇之妻。被告孙乾祥。被告刘丽,系孙乾祥之妻。被告孙世瑞。被告蔡金敏,系孙世瑞妻。被告王相府。被告郑淼,系王相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燕与被告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高文勇、陈华、孙乾祥、刘丽、孙世瑞、蔡金敏、王相府、郑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