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方先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先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62号罪犯方先举,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先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方先举等人的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26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先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1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先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先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