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春婷与刘德军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婷,刘德军,北京大石窝实创大理石雕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083号申请人李春婷,女,1954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刘德军,男,1965年9月7日生。被执行人北京大石窝实创大理石雕刻厂,住所地房山区镇大石窝村南。投资人刘德军李春婷申请执行北京大石窝实创大理石雕刻厂、刘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02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大石窝实创大理石雕刻厂、刘德军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春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大石窝实创大理石雕刻厂、刘德军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0224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