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刘某,农民,住涟源市。被告陈某甲,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黄燎原,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燎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乙。结婚后,原告跟随被告去四川省西昌市做手机生意,因被告性格暴躁,有大男子主义,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大动干戈,并且被告还动手打过原告。2013年6月,被告回涟源改行在涟源市东方建村市场经营铝合金门生意,期间,被告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原告被迫回娘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户籍资料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事实;二、小孩陈某乙的户籍资料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陈某乙的事实;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四、《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陈某甲到原告家里闹事,将原告父亲刘继芳致伤的事实。被告陈某甲对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表示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达到原告的拟证目的。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陈某甲希望原告不要长期住在其娘家,能和被告一起生活,请求法院调解和好。被告陈某甲未就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乙。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便回娘家生活至今。2015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经相互了解后自愿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有所淡化,但综观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状,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以家庭和小孩为重,被告能够加强与原告的沟通,积极化解矛盾,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故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证婚姻法的顺利实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员 黄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