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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与民盟百色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盟百色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民盟百色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号。法定代表人连建耀,校长。委托代理人农罗骁,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81号。法定代表人XX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盛强,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民盟百色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组织当事人到庭调查、质询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农罗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3)右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凌 除审 判 员  杨玉林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