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邓旻昊与李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旻昊,李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旻昊(曾用名邓文昊),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邓旻昊与被上诉人李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邓旻昊于2015年3月15日,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旻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旻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邓旻昊负担。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曹 阳审 判 员  胡海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