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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董娜与雷占全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娜,雷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董娜���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雷占全,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董娜与雷占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7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娜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占全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1253067.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雷占全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到房屋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雷占全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中里41号楼8层3单元8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0083**号),本院已将上述房产档案予以查封,因系唯一住房,暂时不予处理。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雷占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董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雷占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董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雷占全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占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53067.9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7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娜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占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雷占全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