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连霞与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霞,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刘连霞。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负责人程岩青,该处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霞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