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与盛建甲、白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盛建甲,白晓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49号原告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住所地宁津县西外环路机床市场。法定代表人张福禄,系该经销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金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建甲。被告白晓娜。(与盛建甲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诉被告盛建甲、白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将被告白晓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希望分理处的账户62×××63内存款予以冻结100000元,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