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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祝颖东与张新怡,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颖东,张新怡,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21号原告祝颖东,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新怡,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颖东诉被告张新怡、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颖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486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祝颖东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祝颖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祝颖东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二、查封、冻结被告张新怡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486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德馨第2页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