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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芦淑恩与北京庆发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淑恩,北京庆发日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397号申请人芦淑恩,女,1950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庆发日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J31。法定代表人陈亚连,董事长。芦淑恩申请执行北京庆发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54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庆发日升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芦淑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庆发日升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5482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