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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开放与刘先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放,刘先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刘开放,居民。被告刘先营,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凯,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开放与被告刘先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开放、被告刘先营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开放诉称,我与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在我的前面是一处空闲宅基地。被告在其宅基地内栽植杨树,其中一棵直径约30公分,于2014年夏天倒歪在我的平房上,造成我的平房损坏。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树木扶起或者杀掉,被告蛮不讲理,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经村委调解,被告至今未将压在我平房上的树木进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将涉案树木杀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刘先营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的树木已经扶正,现在已经不存在侵害原告利益的情形,在树木歪倒期间,也未影响原告的正常通行或者造成损失。2、我的树木是在我的空闲宅基地内,我的宅基与原告的房屋之间原来是自然形成的流水通道。原告在住宅建成以后私自加高地面,导致水流改变流向,冲刷我在宅基地内栽植的杨树,才导致树木歪倒,原告的行为是导致树木歪倒的直接原因。对于我因雨水冲刷造成的相关损失,我保留依法提起反诉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开放与被告刘先营系同村,被告在原告房屋前有宅基地一处,宅基地内栽植了部分杨树。2014年夏天,被告宅基地内的一棵杨树歪倒,压在原告的平房顶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经村委调解未果,2015年2月13日,原告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另查明,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于2015年4月11日将压在原告房屋顶上的树木自行扶正。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所有的树木歪倒压在原告的房屋顶上,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将该树木自行扶正,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情形已经不存在,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待提供有效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开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开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伟先人民陪审员  李 哲人民陪审员  季新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