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陈亚蕾与陈亚蕾、阮新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陈亚蕾,阮新辉,杭州寰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9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427号。代表人:管大庆,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健、李晓明(实习律师),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蕾。被告:阮新辉。被告:杭州寰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白泥路198-4幢。法定代表人:陈亚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与被告陈亚蕾、阮新辉、杭州寰奇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