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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佳豪与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黄佳豪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法定代表人张祖峰,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佳豪,男,200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黄安心,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系黄佳豪之父。法定代理人:李国兰,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黄佳豪之母。上诉人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为与被上诉人黄佳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鑫、朱玉玲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向本院书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仁友代理审判员  周 鑫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