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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印兴与被执行人阳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印兴,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阳印兴。被执行人:���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印兴与被执行人阳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阳印兴要求被执行人阳林按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停止对原告阳印兴在位于灵川县三街镇三街村委东街第55号集体土地建房的侵害。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现由于该案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吕桂华助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