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诉被告辽中县亿发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辽中县亿发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李新,男,现住四方台镇,系居民。委托代理人毕丽晶,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中县亿发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养士堡镇。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辽中县亿发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新承担。审 判 长 郭德浩审 判 员 崔会军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肇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