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升与方梅锦、方勉宏民间借贷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升,方梅锦,方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52号申请人成升,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洪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梅锦,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方勉宏,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升与被告方梅锦、方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1819号],申请人成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梅锦、方勉宏价值70735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方梅锦、方勉宏所有的价值707351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成升与江玉珍共有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闽侯县上街镇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卓代理审判员 何 磊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