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火胜与姚圣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胜,姚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张火胜。被执行人姚圣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圣兵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宜兴大道48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秋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