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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与阳谷县兴财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县兴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281号申请人: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岳庄村。法定代表人:秦庆东,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阳谷县兴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阿西村。法定代表人:丁尚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谷县兴财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阳谷县兴财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阳谷县兴财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章元审 判 员  郭富舜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