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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党巧利、楚进献与郑跃中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巧利,楚进献,郑跃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72号申请人:党巧利。申请人:楚进献。被申请人:郑跃中。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因与被申请人郑跃中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郑跃中名下车牌号为豫C奥迪牌轿车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郑跃中名下车牌号为豫C奥迪牌轿车,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党巧利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7号院16幢2-5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99)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刘红坡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