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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齐涛与蔺光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涛,蔺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齐涛,男,汉族,1990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蔺光荣,男,汉族,1986年8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齐涛与蔺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涛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蔺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齐涛申请的执行标的为76414.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蔺光荣于2015年5月14给付了申请人齐涛案件赔偿款76414.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