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齐涛与蔺光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涛,蔺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齐涛,男,汉族,1990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蔺光荣,男,汉族,1986年8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齐涛与蔺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涛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蔺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齐涛申请的执行标的为76414.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蔺光荣于2015年5月14给付了申请人齐涛案件赔偿款76414.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