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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河南鼎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鼎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3号申请人河南鼎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镇平县工业园区航天北路19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申请人河南鼎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3981038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浙江新蓝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蓝达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4年10月22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鼎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