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赵会敏与郑州市管城区美食代美食广场、郑州依晨清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敏,郑州市管城区美食代美食广场,郑州依晨清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赵会敏,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美食代美食广场。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大上海城1区4层B4-02号。负责人徐鹏,经理。被告郑州依晨清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街道办事处马李庄村65号。法定代表人刘辉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敏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美食代美食广场、郑州依晨清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会敏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赵会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书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