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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6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天润双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润双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930号原告天润双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宏道村南京新高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徐长元,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加兴,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原告天润双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诉被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南邵建筑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夏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东、被告南邵建筑队的委托代理人赵加兴、王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天润公司起诉称:2012年2月17日,天润公司与南邵建筑队签订《北京市加工合同》,由天润公司为南邵建筑队定做配电箱成套设备,合同中约定了加工物、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天润公司依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定作产品,2014年11月24日,经双方决算,结算总金额为906941元,已付30万元,未付60694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南邵建筑队支付天润公司合同款606941元,并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南邵建筑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南邵建筑队答辩称:对工程款金额认可,但是对利息不认可,认为应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南邵建筑队(定作人)与天润公司(承揽人)签订《北京市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天润公司为南邵建筑队的麓鸣花园项目G区G1#、G2#、G3#、G5#、G7#、G8#楼提供配电箱,总价款为904557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双方合同签订后,定作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承揽人暗箱壳送到后,定作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送到后,定作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剩余5%款项质保期一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与义务。2014年11月24日,南邵建筑队(施工单位)与天润公司(配电箱厂家)签订《麓鸣花园项目G区G1#、G2#、G3#、G5#、G7#、G8#楼工程决算单》,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为906941元,南邵建筑队已付工程款30万元,尚欠工程款606941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合同书、决算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天润公司与南邵建筑队于2012年2月17日签订的《北京市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南邵建筑队应依据《北京市加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向天润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天润公司要求南邵建筑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南邵建筑队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现天润公司主张从2014年11月25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天润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依据,本院予以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天润双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六十万六千九百四十一元;二、被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天润双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工程款六十万六千九百四十一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天润双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部分的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