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贵格实业有限公司、黄大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贵格实业有限公司,黄大根,汤小娟,郭健,袁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13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才,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贵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八方。被执行人黄大根,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汤小娟,女,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郭健,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袁伟东,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贵格实业有限公司、黄大根、汤小娟、郭健、袁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健名下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大根、汤小娟名下房产。现本院对郭健名下房产已在处置中,因一时无法变现,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