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李道新、齐桂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李道新,齐桂文,李晓林,蒋秀红,李全忠,郑艳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道新,农民。被执行人齐桂文,农民。被执行人李晓林,农民。被执行人蒋秀红,农民。被执行人李全忠,农民。被执行人郑艳伶,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道新、齐桂文、李晓林、蒋秀红、李全忠、郑艳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万元及利息,应执行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