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8996227-9。法定代表人熊鹏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玉贵、侯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1幢3层,组织机构代码63142428-0。法定代表人黄照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39元,减半收取33619元,由原告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福灿人民陪审员 贾青君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