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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善龙与陈卫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善龙,陈卫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543号申请执行人:陈善龙,农民。被执行人:陈卫炳,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善龙与被执行人陈卫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卫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善龙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卫炳履行归还借款37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461元。2014年11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卫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7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46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