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付晓鑫与郑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鑫,郑中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97号原告付晓鑫,男。被告郑中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鑫与被告郑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鑫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晓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晓鑫负担。审判长 李志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