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假之日粥城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2015行非诉审149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越人社社监行处字【2013】第0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越秀区假之日粥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483号。法定代表人:黄永青,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晓鹰,麦茜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假之日粥城,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越人社社监行处字【2013】第0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穗菁审 判 员 周健彬代理审判员 徐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