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袁莲芳、周焕新、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负责人皮大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莲芳。被告周焕新。被告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莲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被告袁莲芳、周焕新、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严月���审判员姚雅娟人民陪审员熊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