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雨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8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于辉,男。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雨,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陈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农用地建农贸市场用房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陈雨作出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肖利民审判员 雷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