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金传与程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传,程敬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牛金传。被告程敬伟。原告诉被告程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现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金传,被告程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金传诉称,2014年10月26日,原告和司机王中华驾驶豫P×××××号货车行驶至郑尧高速侯寨收费站下站口时,与正在变更车道调头的程敬伟驾驶的豫L×××××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将近7万元钱。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中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6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敬伟辩称,对发生的事故没有异议,但是对数额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0时48分,王中华驾驶豫P×××××号货车行驶至郑尧高速侯寨收费站下站口时,与正在变更车道调头的程敬伟驾驶的豫L×××××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两机动车损坏,高速路面污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中华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敬伟负事故次要责任。豫P×××××号货车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车损总值为3163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豫P×××××号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沈丘鑫晨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要求该车车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该车的所属关系,故牛金传不是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金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全部退回原告牛金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浩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