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家鑫与吴枝红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24-1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母亲,身份证号码612422198209201420。被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2015年5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陕GBW9**号二轮摩托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陕GBW9**号二轮摩托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