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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建文、周宝强与周宝强、许顺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周宝强,许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张建文。被告周宝强。被告许顺良。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建文与被告周宝强、许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建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