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建文、周宝强与周宝强、许顺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周宝强,许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张建文。被告周宝强。被告许顺良。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建文与被告周宝强、许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建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