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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文贤与沭阳县李恒镇平北轮窑厂、李锡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贤,沭阳县李恒镇平北轮窑厂,李锡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462号原告黄文贤,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李恒镇平北轮窑厂,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曙红村。法定代表人李锡明,该厂厂长。被告李锡明,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锡东,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冰,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贤诉被告沭阳县李恒镇平北轮窑厂、李锡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贤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 晖审 判 员  张玉龙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