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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春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36号被告人王春坤,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春坤、陈瑞华(已判处无期徒刑)、蒋厚洪(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春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890克、手机3部、人民币29950元、微型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春坤。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6月底,被告人王春坤邀约被告人陈瑞华到瑞丽市运输毒品,陈瑞华又邀约被告人蒋厚洪同去运输毒品。同年7月3日凌晨,三人到达瑞丽市后,共同将接到的毒品藏入王春坤的微型车油箱夹层内。随后,由王春坤驾驶轿车在前探路,蒋厚洪、陈瑞华驾驶微型车在后运输毒品。7时许,三人驾车行至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至南伞线14KM+100M处时遇公安民警检查,后从蒋厚洪驾驶的云A×××××微型车油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890克,民警遂将王春坤、陈瑞华、蒋厚洪抓获。上述犯罪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称量、提取记录,毒品定量检验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电话勘查记录,活动轨迹信息,抓拍记录,机动车信息表,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在卷证实;王春坤对邀约陈瑞华等一同运输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陈瑞华、蒋厚洪的供述相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坤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春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405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春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谭丽芬审判员刘晓琨代理审判员戴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吴声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