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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汤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汤某,百色川惠大酒店健身教练。委托代理人黄振海,广西右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待业。委托代理人江坤键,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江荷君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黄任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