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汤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汤某,百色川惠大酒店健身教练。委托代理人黄振海,广西右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待业。委托代理人江坤键,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江荷君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黄任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