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中执指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曾某、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路某某,江西香油坊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指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香油坊油脂有限公司,地址:丰城市。关于曾某与路某某、江西香油坊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我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宜中执字第50号。鉴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曾某与路某某、江西香油坊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丰城市人民法院自收到此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我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晓 政审判员 史���闽审判员 包 继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