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中执指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曾某、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路某某,江西香油坊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指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香油坊油脂有限公司,地址:丰城市。关于曾某与路某某、江西香油坊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我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宜中执字第50号。鉴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曾某与路某某、江西香油坊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丰城市人民法院自收到此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我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晓 政审判员 史���闽审判员 包 继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