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岛旗舰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相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旗舰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相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青岛旗舰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陈雪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礼,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徐迎伏,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相哲,住山东省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旗舰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相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旗舰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旗舰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旗舰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纪光辉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牟阿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振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