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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芦爱萍与被告夏雨农、杨莉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爱萍,夏雨农,杨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芦爱萍,女,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韩泓,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雨农,男,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杨莉君,女,住同被告夏雨农。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2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杨莉君名下存款35571.12元,并查封刘晓天名下的京P82x**小型汽车一辆和卢文君名下的晋BJ2x**雪佛兰轿车一部。现因(2015)城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芦爱萍申请对用于担保的两部车辆及杨莉君名下存款35571.12元解封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晓天名下的京P82x**小型汽车一辆和卢文君名下的晋BJ2x**雪佛兰轿车的查封和杨莉君名下存款35571.12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