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朝升犯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朝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45号罪犯许朝升,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东县,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阳中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朝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许朝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朝升系三类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朝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朝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