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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中云中学与金增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中云中学,金增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616号原告连云港市中云中学,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松花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洪浩,校长。委托代理人薛尚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增余。委托代理人金燕,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恒特销售公司内勤。原告连云港市中云中学(以下简称中云中学)诉被告金增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尚美、被告及委托代理人金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云中学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门面房租用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年租金为32001元,一年一招租,租用期满被告应当立即搬出,完好的将房屋还给学校,该合同已经于2015年11月17日到期,依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11月17日搬出并将房屋完好的交付给原告,但合同到期后,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仍然没有搬出门面房,更没有将房屋交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搬出原告的门面房;2、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2月25日的租金12849.3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金增余辩称:一、租期未满前,被告找过中云中学的郑校长谈续租的事,郑校长说这事好办,到时再说,被告当时很放心,结果到期再找他,他说必须公开招标,所以被告就不能接受。校园里的饮料机就没有公开招标,一直正常营业,那么被告租的房子为什么就得招标,就不能营业呢?另外,合同中只对被告设立义务,对原告没有设立义务,属于霸王条款,且合同没有考虑到文具店不同于其他行业,一年期限肯定存在余货处理问题。二、被告不退房的理由为:剩余货物及货架处理问题没有解决,个人损失太大,被告租用房屋在改造中出钱做门和防盗门,打了门前水泥地坪,被告要求学校补偿,也没有收到明确答复,学校和老师监督学生不让学生到我店里买东西,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对被告承租门面房后添附添建的防盗门及地坪的费用合计5730元、剩余的货物货架以及原告规定学生不在我店买商品造成的损失10000元,被告将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三、招投标后合同未续签,也就是合同没有生效,如补偿,按续租投标补偿,时间从2016年1月9日后,减去寒假28天计算。四、被告对此次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存在异议,请求法庭审查其合法性。经审理查明,甲方中云中学与乙方金增余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门面房租用合同》,合同内容为:一、学校提供校门东侧平房一间,乙方只能用于学生文化用品类买卖,如违反规定,学校将收回房屋,租金不退。乙方负责适当维修,不得另建房屋、私自改造,特别外墙面不得破坏。甲方只提供电源,电费由乙方自理,按实际用电量由学校收缴。二、租用期一年,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租金为32001整,并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齐,如因规划拆迁,合同中止。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自有物品自行处理。……四、租用期满,乙方立即撤出,自有物品自行处理,房屋必须完好交还学校。门面房实行一年一招租。……。另查明,上述租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经营门面房。被告的租期届满前,原告就下一年的出租进行招投标,但被告在接到招投标通知后认为如果招投标租金会上涨就没法继续经营了,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其不参加招投标。招投标的最终结果为案外人孙恒祥中标,孙恒祥的报价为年租金46900元。被告在租期届满后,经原告催告,不退出门面房,截止庭审时被告仍然在经营涉案门面房。以上事实有《门面房租用合同》、中标通知书、搬房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的门面房租用合同于2015年11月17日租期届满,被告明知原告对房屋的出租公开招投标,但被告以招投标可能会抬高租金影响经营为由而未参加招投标,原、被告双方未就门面房的续租达成协议,被告应当将门面房返还原告,搬出门面房。租期届满后,被告仍然占有使用门面房,被告应当支付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原告主张按下一年的中标价46900元计算租金附和法律规定也比较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暂主张的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2月25日共100天的租金为46900元/年÷365天×100天=12849元,被告辩称应扣除寒假28天的租金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不退房的抗辩理由:原告没有补偿其安装防盗门及修补地坪费用、原告不同意接收店内剩余货物货架及原告没有赔偿禁止学生到店内购买商品造成的损失,因被告未举证予以证明,且被告的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可由被告拆除,但因拆除给房屋造成损坏的由被告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的,依法不予支持,因此被告不退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增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原告连云港市中云中学校门传达室东侧的平房。二、被告金增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中云中学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2月25日的租金128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