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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颍上县计生委与张彪、田红为社会抚育费征收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颍行执字第12号张彪、田红:你们与颍上县计生委为社会抚育费征收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颍行非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诉讼、执行费用。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动履行义务,可汇款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颍上县人民法院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经办人:周晓电话:4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