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关家光与武保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家光,武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关家光,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武保军,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鄂襄铁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保军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关家光运输费57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承担执行费用819元,但被执行人武保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保军银行存款60465元至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