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荣兰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37号罪犯陈荣兰,又名老兰,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了(2006)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兰犯强迫卖淫、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以(2007)粤高法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1月1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陈荣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5分,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兰的刑期从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该犯自2012年11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7月31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荣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兰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