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岭、王教波、 王宝曰、李士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岭,王教波,王宝曰,李士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洪岭,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教波,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宝曰,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士申,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岭、王教波、王宝曰、李士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经查,除被执行人王教波有工资外(现已被本院查封)、没有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王宝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洪岭、李士申外出务工,均不在家。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