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宁与秦登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3555号原告:刘宁。被告:秦登峰。被告:沙亭。被告:王世运。被告: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诉被告秦登峰、沙亭、王世运、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刘宁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陈殿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