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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民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宁与秦登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3555号原告:刘宁。被告:秦登峰。被告:沙亭。被告:王世运。被告: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诉被告秦登峰、沙亭、王世运、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刘宁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陈殿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