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意群与施恩公司、韶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意群,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叶意群,女,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被告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宏远路8号施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伟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庹渫,女,土家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培良,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被告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新华南路新津小区劳动力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细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志锋,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叶意群诉被告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意群撤回对被告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意群负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来自: